<menuitem id="zdmwd"></menuitem>

    1. <dfn id="zdmwd"></dfn><object id="zdmwd"></object>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微信號碼13648085207
      公司新聞
      上海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指引解讀(2024年)
      發布時間: 2024-05-12 18:40 更新時間: 2024-12-05 07:00

      上海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指引解讀(2024年)。企業想要踏上海外投資之旅,第一步就是解決至關重要的“通行證”——ODI備案。如果你的公司準備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者并購股權,那么你就得辦理ODI備案。如果兩年內沒有相適應的項目,證書就作廢,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關于境外投資的定義,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4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商務部3號令”)第二條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7 年第11號令,以下簡稱“發改委11號令”)第二條均有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

      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圖表21“境外投資”的法律意義

      對比可以發現,較之商務部4號令,發改委11號令的規定擴大了“境外投資”的范圍,規定上更加細致,同時還列舉了典型的境外投資活動。

      通俗地講,“境外投資”就是我國境內主體(包括自然人、企業)向境外進行投資(包括提供融資、擔保)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境外投資活動涉及行政許可,根據具體項目的不同,需要獲得許可不同,一般而言包括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匯局的許可,如涉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含分支機構)的,還涉及保監會的許可。

      二、境外投資備案前需要向哪些部門遞交申請?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根據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以及發改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務部門和發改委均是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主體,投資主體根據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向兩個部門申請備案或者核準,具體屬于核準項目還是備案項目,需要根據以下四個要素確定:投資主體是中yangqi業或地方企業、境外投資是否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是否涉及敏感行業、投資規模是否超過3億美元,具體如下圖所示。

      圖片

      圖表3 境外投資申請材料遞交部門


      *注:①敏感項目:敏感類項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一)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三)新聞傳媒;(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②中yangqi業:即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

      三、如何高效通過境外投資核準/備案?

      (一)前提:深入了解規范文件

      國務院及各部位、各省市都有相關規定、具體實施規則、辦事指南。填報文件的標準文本也可從官網下載。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家層面的相關規定如下圖所示。

      圖片

      圖表4 境外投資規范性文件(國家層面)

      除上述國家層面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之外,各省市也制定有專門的實施細則和辦事指南,如上海市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關于境外投資核準工作的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商務廳2021年Zui新修訂了《廣東省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北京市有《北京市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對外投資合作實施方案》以及該文件的官方政策解讀。

      (二)從構成要素分析審查內容

      結合上述兩個部門的規定,“境外投資”包含“投資主體”“投資對象”“投資方式”等要素,在對投資項目材料的審查時,三個要素均是審查的重點。由于項目投資方式的不同,具體的審查側重有所不同;核準項目和備案項目的審查尺度。以下分別簡單介紹:

      關于投資主體的審查主要體現在對市場主體資格、財務資產情況(含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信用情況等方面的內容。其中,股權結構圖的制作不僅要追溯到實際控制人,還要求注明相關主體所屬國家或地區,部分地區還要求實際控制人提供資信證明。

      關于投資對象的審查包括對投資對象本身(如新設的公司、收購的公司、新建的項目)的審查,還包括對投資對象所屬行業(包括行業是否屬于敏感行業以及行業主要業務模式)和投資對象所在地(包括對當地投資環境、投資政策、相關風險)的審查。針對投資對象本身的審查較為細致:以新設公司為例,對新設公司的審查包括:公司名稱及在擬設立地的查名文件、主營業務、按照當地法律擬定的章程以及股東協議(如新設全資子公司可不提交此項)、營業目標等;對于并購類項目投資對象的審查,則包括標的公司的名稱、股權比例、設立時間、主營業務等信息。

      關于投資方式的審查包括對具體投資方式、投資資金來源、中方投資額用途的審查。關于投資資金來源,投資主體需要進行具體說明如以自有資金投資的,需要提供一周內的銀行存款證明,如使用貸款的,需要提供貸款文件且貸款文件中不能含有對企業資產負債率等指標的約束性條款。各地關于中方投資額用途具體說明的審查尺度不一,有的省市要求在申請表中寫明具體使用計劃,如不能簡單填寫“500萬美元用于日常經營”,需要說明具體使用計劃,如“擬增資500萬美元,其中200 萬美元用于建設廠房,200 萬美元用于購買設備,100 萬美元用于caigou原料”。另外還有地區要求提供資金計劃的相應佐證文件,如新設公司的辦公場所租賃文件、裝修合同、人員勞務合同,對于市場推廣費用此類無法提前提供合同文本的內容,需要提供投資主體既往發生相關費用或者其他佐證材料。

      圖片


      圖表5 境外投資要素

      (三)從政策方向準備材料

      1.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4號)第三部分明確指出“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原文如下: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如果項目涉及到簽署鼓勵開展的投資內容,可以在《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盡調報告》《可行性研究》等文件中詳細體現項目與政策鼓勵內容的契合程度。

      2.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4號)第四部分明確指出“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其中明確指出: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如果項目不涉及上述情況,可以在申請表或《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盡調報告》《可行性研究》等文件中列明。


      聯系方式

      • 電  話:13648085207
      • 商務顧問:李經理
      • 手  機:13648085207
      • 微  信:1364808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