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管市場層次多樣情況復雜,每一位出海者都應根據自身情況規劃出海戰略。境內私募企業想要去香港設立私募機構需要辦理什么牌照?需要在申請香港9號牌照,香港9號牌照(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在《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香港法例第571章)中被定義為(i)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或(ii)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要獲得SFC發牌,需要滿足以下要求,下面李經理為大家深入剖析香港9號牌照申請要求及條件。
1. 持牌法團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 (2)條規定,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需為在香港擁有一處主要營業地點(即分公司)的一間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據《公司條例》第16部注冊的一間海外公司。
2. 資本要求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 (3)條規定,SFC要求持牌法團保持一定的繳足股本和流動資本。所需的資本金額將取決于持牌法團將從事的受規管活動的類型。
以下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第571N章《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9號受規管活動的資本要求。持牌法團應始終保持其作為持牌法團所需的資本要求:
3. 持牌人員
(a) 負責人員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6 (1)條規定,持牌法團被要求任命至少兩名已獲SFC批準的負責人員以負責其獲批受規管活動。且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執行董事;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隨時可監督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并且必須居住在香港。
(b) 持牌代表
代表持牌法團從事一個或多個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該個人同樣需要向SFC申請批準作為該法團的持牌代表。
4. 勝任能力規定
根據SFC發布的《勝任能力指引》第四部分,通常情況下,擬議的持牌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能力、技能、知識和經驗,以正確管理和監督公司擬議的受規管活動,勝任能力規定由以下四個要素組成:
5. 適當性規定
根據SFC發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第3.1條,所有持牌人員均須為適當人選,并應對申請人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的情況進行評估:
(a) 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
(b) 學歷、其他資歷或經驗,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申請人擬執行的職能的性質;
(c) 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
(d) 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法團的實際股東、管理層和為受規管活動的法團雇傭的其他人員,以及將與法團有關聯的人員都應適當。
6. 持牌法團的勝任能力規定
根據SFC發布的《勝任能力指引》第三部分,申請獲得牌照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必須向SFC證明其具備適當的業務結構、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合格的人員,以確保適當地管理在其擬議的業務中遇到的風險。詳細信息應包括在業務計劃和合規手冊中以供提交。
7. 管理層
根據SFC發布的《致持牌法團有關加強管理層問責性的措施的通函》,持牌公司的管理層包括:
· 董事
· 負責人員
· 核心職能主管
這三個職位并不是互斥的。例如,一個人可以同時擔任董事、負責人員和持牌公司的核心職能主管。一個核心職能主管可以負責一個以上的核心職能。對于持牌法團,核心職能包括以下八個職能:
(a) 整體管理監督
(b) 主要業務
(c) 運營控制與審查
(d) 風險管理
(e) 財務和會計
(f) 信息技術
(g) 合規
(h)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申請獲得牌照的法團必須提供有關其核心職能主管和其組織結構的信息。持牌法團管理架構(含核心職能主管委聘)應獲董事會批準。董事會應確保每位核心職能主管獲知其被委聘為核心職能主管及其主要負責的具體核心職能。整體管理監督職能或主要業務職能的任何核心職能主管均須獲批準成為負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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