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境外投資備案辦理詳細攻略【深度好文】在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一般將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核準,即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外匯主管部門。
1.發改委立項-向發改委申請項目,報送項目信息,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商務部審核發證-商務部核準或備案,發放《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內在境外開展投資;
3.外匯局管理-銀行放外匯,外管局監管。境內機構須到所在地外匯局所轄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業務登記,登記后方可辦理后續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
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分別報送。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及《備案通知書》后,境內企業方可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因此在整個境外投資的過程中核準與備案的通過至關重要。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有效期是兩年,如果兩年內沒有相適應的項目了,該證書就作廢了,屆時如果有新的項目,企業需要重新辦理ODI投資備案。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原由外匯管理機構辦理,2015年2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 號),取消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所需提供資料
1.境內企業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必須盈利,盈利額大于投資額。
2.境內企業資信證明:內容為存款證明,證明上余額必須大于投資額。
3.境外企業名字與章程:未注冊前必須核名,避免ODI辦理完成,名稱無法注冊,章程必須提供中外文版的。
4.項目信息:需客戶提供境外企業項目開展業務內容、費用預計支持,由我司完善撰寫說明書。
注:除了上海、安徽、佛山外,其他所有城市可以先注冊海外公司再做新設備案。上海、安徽、佛山企業先注冊海外公司后再做ODI只能做并購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證書辦理所需的辦理材料
(一)辦理境外投資備案需提交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通過 “境外投資備案和核準管理系統”,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
3.按《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門要求企業提供的證明境外項目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備案表需要加蓋企業鮮章)掃描成圖片或PDF格式,在“系統”里作為《境外投資備案表》電子附件上傳,不再提交紙質文件。
(二)辦理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資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企業正式文件,加蓋企業鮮章);
2.通過商務部合作司“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填寫如實、完整并上報的《境外投資申請表》(正反面打印,加蓋企業鮮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加蓋企業鮮章);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鮮章)。
境內機構可辦理以下相關業務
經過發改委和商務廳核準備案后,境內機構可以根據需求在所在地銀行辦理以下相關業務:
(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企業,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注意:
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
4.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4.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5.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6.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2.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境內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尚未辦理“五證合一”的境內機構,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和《業務登記憑證》
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3.清算審計報告(境內機構未實際對外出資、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實際經營且無清算所得的無需提供)
(五)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
1.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打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2.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1)業務登記憑證。
(2)境內投資主體依法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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