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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2024年香港bud政府補貼在哪個部門申請?(附案例)
      發布時間: 2024-05-28 11:18 更新時間: 2024-12-04 07:00

      香港政府委託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局)為“BUD 專項基金”執行伙伴,即香港bud政府補貼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部門申請,也可咨詢鑫達李經理代申請,可從企業孵化開始到bud政府補貼申請全包代辦。下面李經理將為大家詳細講解香港bud政府補貼申請指南。

      一、香港BUD專項基金補貼申請條件:

      1.成立滿1年的香港非上市企業

      2.可為在內地、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推行的

      3.發展品牌、升級轉型、拓展營銷之項目申請資助,

      4.資助可 高達項目總額50%,

      5.每個[BUD專項基金]-申請易 申請的資助上限為10萬港元, 

      6.而每個[BUD專項基金]一般申請 的資助上限則為100萬港元, 

      7.每間企業于[BUD專項基金]下的累計資助上限為700萬港元。

      (*由2024年3月3日起,[BUD專項基金]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的資助地域范圍涵蓋以下的經濟體: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國(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 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澳洲、奧地利、巴林、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加拿大、智利、丹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四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澳門、墨西哥、荷蘭、新西蘭、瑞典、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

      二、BUD專項基金補貼資助范疇

      該補貼涵蓋三大范疇,包括發展品牌、升級轉型以及拓展內銷。

      任何有助個別香港企業發展品牌、升級轉型或拓展內地,以發展內地及其他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的市場之項目均可申請資助。

      針對三大范疇,列舉一些屬于該類的典型項目:

      01發展品牌

      (1)品牌發展策略和定位 – 企業品牌愿景、產品及服務策劃;

      (2)品牌建立、設計和傳訊 – 品牌形象及風格發展、品牌重建;

      (3)品牌管理 – 品牌評估、品牌保護;以及

      (4)品牌監控 – 品牌產權研究及品牌可持續性調查。

      02升級轉型

      (1)商業模式升級轉型 – 由原設備制造商(OEM)轉化為原設計制造商(ODM)及/或自有品牌制造商(OBM);

      (2)產品創新及重新定位 – 產品策略、新產品開發;

      (3)物料管理 – 供應鏈規劃及執行;

      (4)技術升級 – 制造技術升級、流程及業務自動化;

      (5)管理升級 – 管理系統、業務流程重組、質量改善;以及

      (6)物流管理 – 倉儲管理、車隊管理及分銷管理系統的提升。

      03拓展營銷

      (1)營銷策略規劃 – 營銷策略制定;

      (2)營銷業務營運管理 – 營運轉型;

      (3)營銷渠道管理 – 市場推廣策略及研究、銷售及分銷渠道開發、宣傳及推廣活動實施;

      (4)營銷團隊建立及管理 –員工發展及績效管理。

      三、香港BUD專項基金資助誤區

      上述是從正面舉例說明三個領域分別都有哪些項目是屬于資助范疇中。下面我們再從反面舉例,列舉一些并不能獲得資助的明確的項目開支:

      第一大類:申請企業現有日常運作開支

      申請企業在香港、自貿協議及/或投資協議目的地及內地現有的業務單位的日常或例行運作開支,包括或不限于:

      (1)現有員工的薪金、生產/制造作銷售用途產品的直接開支(購買/租賃機器/設備作升級轉型用途除外)、租賃/裝修費用、水電煤等費用、商業登記或營運執照費用、辦公室文具、產品運輸費用(展覽會及其他展銷活動所需之貨運及物流費用除外);

      (2)稅、產品責任保險費、銀行服務費、按揭費用、貸款或透支利息、信貸保證費用、訴訟有關的律師費(例如侵犯商標、項目開展前已衍生的品牌科技彩購或授權使用費等)。

      第二大類:購買/租賃機器/設備

      (1)日常運作使用的機器/設備(例如:一般運作應用的計算機軟硬件、相機、投影儀、傳聲器、零售系統、收款機等);

      (2)機器/設備的保險費;

      (3)現有機器/設備的保養費;以及

      (4)現有產品的模具費。

      第三大類:其他直接支出

      (1)制作/購買產品樣本或樣板的直接開支——

      貴重物料以制作樣本或樣板并可能重用作銷售用途,例如:鉆石及黃金作珠寶樣本/樣板。

      (2)廣告開支,包括——

      在香港、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市場以外地區的廣告。如屬互聯網廣告,涉及的保證金、分紅、上架費用等開支為不獲資助開支項目。

      (3)來往香港及內地的交通及住宿開支,包括——

      1. 并非與項目措施有關的交通及住宿開支,或是由一般業務的巡視、聯系、咨詢或協商等而起的開支;

      2. 只在香港、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市場的境內交通費用,而并非過境來往香港及內地的行程一部分開支;以及

      3. 香港、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市場以外地區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4)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1. 在陳列/銷售點用作產品陳列用途的陳列架及家具;

      2. 禮品、紀念品或宣傳用之獎品費;

      3. 娛樂或膳食費;

      4. 參加工商或專業團體的費用;以及

      5. 未有特定用途的支出,例如:雜費、意外開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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