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手續完整解讀
| 更新時間 2024-12-01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辦理業務 辦理境外投資備案 辦理時間 1-3個月 增值服務 盡調報告/可研型報告/文件公證 聯系電話 13648085207 聯系手機 13648085207 聯系人 李經理 立即詢價 |
從廈門第一家企業備案“走出去”開始,廈門對外投資合作已經走過了33年的歷史,并向高質量發展邁進。本文將通過福建廈門企業在申請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時,對審批部門的著重關注點及不同階段審批過程的不同政策傾向進行解讀,為大家科普福建廈門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時如何去申請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手續,以供企業參考。
一、廈門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審批流程
在我國,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國家商務部/省級商務廳和外匯管理局。對于境內企業屬于國有企業的,其主管部門還包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風險管理。
對于廈門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內和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活動,其在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報請其他部委審批前,應當首先取得廈門國資委的批準
(二)發改委,負責規劃、監管和協調中國經濟發展和行業政策,主管對外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三)商務部(廳),負責具體境外投資事項審批或核準,并發放《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四)外管局,負責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及備案。
二、廈門公司境外投資備案審批流程及要點
(一)省國資委批準
國資委負責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體系和風險管控體系,完善相關制度,督促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發布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1、投資事前風險管理
境內企業應當于每年2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以文件形式報送國資委,國資委依據主輔業目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
2、投資事中風險管理
如發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提出應對措施,必要時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3、投資事后風險管理
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
4、注意事項
主業投資:《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并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合作的方式開展。廈門省國資委可能參照適用該辦法,限制境內企業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二)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或備案
1、審批權限
(1)核準
實行核準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一)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三)新聞傳媒;(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且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2、核準和備案程序及條件
(1)核準程序及條件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核準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資主體情況;(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目的地、主要內容和規模、中方投資額等;(三)項目對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分析;(四)投資主體關于項目真實性的聲明。
項目申請報告的通用文本以及應當附具的文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條件為:(一)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二)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三)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四)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2)備案程序及條件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通過網絡系統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并附具有關文件。其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的,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備案機關提交;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的,由其直接向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文中《境外投資備案表》《境外投資申請表》可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下載。)
3、注意事項
(1)發改委審批是其他部門辦理業務的前提。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內的項目,未取得有效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2)投資完成后的報告。發改委11號令規定: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三)商務部、廈門省商務廳核準或備案
1、審批權限
(1)核準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備案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2、核準、備案程序及條件
(1)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2)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二)《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應當受理該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方企業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該申請。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3、注意事項
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商辦合函〔2017〕426號),對于境外投資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點檢查企業如下內容:
? 境外企業是否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 境外企業是否按規定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 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是否按規定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
以下對外投資是重點督查項目:
? 中方投資額等值3億美元(含3億美元)以上的對外投資;
? 敏感國別(地區)、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
? 出現重大經營虧損的對外投資;
? 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及群體性事件的對外投資;
? 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對外投資;
? 其他情形的重大對外投資。
(四)外匯匯出
1、審批方式
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后,企業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匯匯出手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年13號)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行政審批事項,改由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2、審批材料
銀行要求的審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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